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优秀范文五篇]XX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07〕1564号)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或产品进行认定(以下简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各市(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本辖区内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初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财政厅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认定企业财政财务方面的监督管理
省国税局、地税局及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对认定企业或产品税收方面的监督管理,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和行业专家,组成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认定委),按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条件和内容,负责对申报资源综合利用的工艺、技术或产品进行集中审定
省认定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认定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第六条经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采用资源综合利第1页共10页用工艺和技术的企业,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申请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认定内容第七条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或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含资源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必须按照项目投资管理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