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资料,Word 版,可自由编辑!】、,一 、 - 前言本标准除第 2 章外均为强制性条款。《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修订后分为两个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本标准是根据职业性有害物质的理化特性、国内外毒理学及现场劳动卫生学或职业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并参考美国、德国、前苏联、日本等国家的职业接触限值及其制定依据而修订和制定的,是作为工业企业设计及预防性和经常性监督、监测使用的卫生标准。本标准与 TJ36—79 相比变化如下:——分为两个标准——修订了原 111 项有毒物质和 9 项粉尘的标准值——纳入后颁布的 119 项国家标准——增订 119 项标准本标准的附录 A 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哈尔滨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维皑、吕伯钦、梁友信、孟德山、谷京宇、刚葆琪、傅慰祖、杨磊、于永中、于冬梅、庞应发、程秀荣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原标准 GB3869—1983,GB/T4200—1997,GB8773〜8780—1988,GB10328〜10333-1989,GB10434〜10439—1989,GB11516〜11522—1989,GB11524〜11532—1989,GB11719〜11726—1989,GB16182〜16250—1996,GB3869—1997,GB17052〜17055—1997,GB18528〜18563—2001 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ExposureLimitforHazardousAgentsintheWorkplaceGBZ2-200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本标准适用于生产、使用或产生有害因素的各类用人单位。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J19—87 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934—89 高温作业环境气象条件测试规范GBZ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3 定义本标准采用如下定义:3.1 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ExposureLimit,OEL)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机体不引起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