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中心的名称是:宜宾市携尘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第二条本中心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由王桃、邓艳玲唐焕丽、凃吉容、李爱阳、李小英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中心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完善与优化社会工作评估机制,逐步健全评估制度,积极培育评估主体,不断完善评估内容,严格设计评估程序,确保有效实现社会工作评估的绩效考察和专业成长双重目标
第四条本中心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宜宾市民政局;本中心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宜宾市民政局
第五条本中心的住所地是宜宾市翠屏区五粮液大道酒圣路 8 号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中心的举办者是:王桃、邓艳玲、唐焕丽、凃吉容、李爱阳、李小英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中心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中心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中心开办资金:6 万元;出资者:王桃、邓艳玲、唐焕丽、凃吉容、李爱阳、李小英金额:王桃(一万)、邓艳玲(一万)、唐焕丽(一万)、凃吉容(一万)、李爱阳(一万)、李小英(一万)
第九条本中心的业务范围:(一)方案评估、执行评估、终结评估等社会服务项目评估;(二)社会组织服务能力、专业度、价值、资产等综合能力评估;(三)开展研究宣传和学术交流,提供专业培训;(四)承接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购买的各类社工服务项目或其他服务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本中心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5 人
理事会是本中心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中心章程;(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