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文良诉XX市XX县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案裁判摘要根据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认定劳动者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的卫生设施内发生伤亡与工作无关,属适用法律错误
何文良,男,70岁,农民,住XX省XX县区五龙乡
XX省XX市XX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陈昌华,该局局长
第三人:成都四通印制电路板厂
住所地:XX省XX市XX县区簇桥乡
XX市XX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XX县区劳动局)于2002年10月23日以成武劳函[2002]23号《企业职工伤亡性质认定书》认定何文良之子何龙章的伤亡性质不是工伤
何文良不服,向XX市劳动局申请复议,XX市劳动局于2002年12月11日作出成劳社行复决[2002]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XX县区劳动局对何龙章伤亡性质认定
何文良仍不服XX县区劳动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于2003年1月9日向XX省XX市XX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何龙章生前系成都四通印制电路板厂工人
2002年9月24日下午的上班期间,何龙章被发现摔倒在车间旁的厕所内不省人事,经送往医院急救无效死亡
死亡原因为重型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
因厂方未及时足额支付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也未提起伤1亡性质认定,我于2002年10月8日向XX县区劳动局申请对何龙章伤亡性质认定,XX县区劳动局认定何龙章不是工伤所依据的事实不清,回避了厂方的厕所潮湿,有重大安全隐患的事实
死者明显是被厕所内的积水滑倒而致颅脑损伤,且应与工作有关,请求撤销被告对何龙章作出的伤亡性质认定
原告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何文良与何龙章的关系证明,用以证明提起行政诉讼的第1页共7页主体资格
2、成都四通印制电路板厂厕所的照片,用以证明该厕所有积水、湿滑,具有不安全因素
3、何龙章摔倒时被积水浸湿的衣服,用以证明何龙章的摔倒为厕所湿滑所致
我局受理原告申请后,即派人到成都四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