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卫生厅 (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医院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 )》,我们两部联合制定了《医院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 请转发所属医院,自 199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卫生部和财政部1988 年制定的《医院会计制度(试行 )》同时废止。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两部。抄送 :总后卫生部、国家经贸委第一部分总说明一、为了加强医院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卫生院等。三、医院的会计核算除采用权责发生制外,均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四、医院应按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医院不应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二)医院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医院可按根据需要,自行规定。(三)医院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五、医院应按下列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报告: (一)医院应当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财务报告。(二)医院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医院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等,由本制度规定; 医院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医院自行规定。(三)医院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2.收人支出总表;3.基金变动情况表;4.有关附表。(四)医院的财务报告应当报送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规定。(五)医院会计报表,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 “元”以下填至 “分 ”。(六)医院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 :医院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医院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 (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