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提交竣工报告的重要性[定稿]工程竣工结算的程序及结算资料及时递交的重要性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第33条及建设部、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工程完工并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承包方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发包人通常按以下规定时限对承包方报送的竣工结算报告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审查时间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交付使用后一年(或合同约定的年限)质保期到期后清算,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
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
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