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8 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业务指南(本市城镇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本市农村家庭和个人、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专用)一、事项名称: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本市城镇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 、本市农村家庭 和个人 、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二、设定依据:《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 南宁人民市政府令第号)等有关规定三、申请条件:(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非低收入家庭 和个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现执行标准为平方);单身人员申请的,还应当年满十八周岁。(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村家庭和个人 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现执行标准为平方);单身人员申请的,还应当年满十八周岁。(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2 / 8 .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现执行标准为平方);. 自大中专院校毕业次月起计算不满五年。(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并工作;.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现执行标准为平方);. 在申请当月前三个月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年(含外地社保转入年限)。单身人员申请的,还应当年满十八周岁。(五)一个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需要与主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主申请人的申请经受理机构受理后,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又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不予受理;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已经与主申请人共同申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又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不予受理,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