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香港弘信发展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江苏弘海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 温州东海港航发展有限公司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在厦门市湖里区银龙大厦签订了《集装箱租赁合同》(编号:弘信租箱(租)字(2008 )B1049 ),上述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承租海运集装箱,并对租金、履约保证金、租赁期限、违约金等作了明确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交付了 400*20DC的海运集装箱,但被告自2011年 7 月1 日起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履约保证金等应付款项,截止2011年 12 月 28 日,被告尚拖欠租金115581美元及履约保证金共计13353.18美元(租金逾期付款违约金美金14,027.08元、解除合同违约金美金473,652.00元),及未归还的 289 个 20 尺集装箱。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讨租金、履约保证金等应付款项和要求归还在租的海运集装箱,但被告一直未支付拖欠的租金、履约保证金等应付款项也未退还海运集装箱。被告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和未还箱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至2011年 12月 28 日未支付的集装箱租金115,581美元和履约保证金13,353.18美元;并判令被告承担上述欠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 0.1% 从逾期之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被告承担相当于22 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共计美金473,652.00元;三、请求判令八被告连带归还承租的未归还的 289 个 20 尺集装箱;四、请求判令八被告连带承担本案的保全费、 保全担保费、 诉讼费、 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被告振华公司未在指定期间提交答辩状,庭审中辩称:一、案涉合同属于融资租赁合同,本案应按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来审理。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存在拖欠租金的行为,在合同未解除及终止的情况下,原告擅自扣留111个集装箱,严重违反法律及合同约定。三、原告的诉求存在错误,原告除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及违约金外还要求返还箱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原告要求返还箱子的请求不成立。如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话,不存在支付履约保证金的问题,合同约定租金已包括购买箱子的费用,其如主张解除合同,只能按市价计算租金。四、违约金存在针对同一违约行为要求两个不同的违约责任,只能选择其一主张,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约定远高原告的损失,22 个月的违约金也是远超原告的实际损失,原告未举证证明其损失达到这一程度。被告叶纪原未在指定期间提交答辩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