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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劳动关系下的劳动争议处理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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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浅析双重劳动关系王某 2009 年初在一家机械厂打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机械厂只给王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它社会保险费也未与其缴纳,只是每月发给王某计件工资,2010,由于机械厂的效益不行,王某在家待岗修养,双方在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王某又去了配件加工厂工作,配件加工厂也是只给王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它保险费也未缴纳,双方也未签订劳动合同,万某每月领取计件工资。2010 年 7 月份,王某在配件厂加工配件时,双手受伤。上述情况,王某存在双重劳动关系,机械厂和配件加工厂也都存在违法的地方,但由于王某在配件厂工作时受伤,又会给机械厂带来一定的损失,造成机械厂的一台车床停运,机械厂必须另行招工。在实际当中,双重劳动关系现象时而遇到,双重劳动关系会影响到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稳定,有时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双重劳动关系该不该提倡,双重劳动关系又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什么影响,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又怎么处理呢?双重劳动关系是指一个劳动者具有双重身份和享有两个劳动关系。 双重劳动关系或表现为两个劳动关系都是法定的,或表现为一个是法定的劳动关系,另一个却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现象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表现为一个从隐性到显性的过程。但是双重劳动关系自身2 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动因,却是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特殊历史条件。一旦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健全,双重劳动关系就面临着被清理且消亡的历史要求。在我国,双重劳动关系有几种情形:一是非全日制劳动者在两家用人单位工作,形成双重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二是劳动者在一家用人单位全日制工作,利用工作之余,到另一家用人单位兼职;三是劳动者与一家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并由该用人单位为其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劳动者却不为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为另一家单位提供劳动,并领取劳动报酬。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 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依据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该法承认双重劳动关系,但是并没有对双重劳动关系的待遇规定清楚,即双重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待遇以及社会保险待遇、住房公积金待遇是否可以享受双份。原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而且非全日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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