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发布单位】 80804【发布文号】【发布日期】 1994-07-25【生效日期】 1994-09-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4 年 7 月 25 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199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农村地区除外,下同)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群结合,强化管理的原则,实行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意识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城市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准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六条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促进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管理水平
第七条第七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部门)主管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区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地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协助市容环卫部门履行管理职责
第八条第八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由市市容环卫部门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监察管理队伍,并实行监察管理人员责任制
监察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有权对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