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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车费改应知应会知识要点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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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渠道商车费改“应知应会”知识要点一、统一总则,统一定义1.机动车定义采用A 款表述,剔除特种车,增加其他运载车辆,表述更严谨。2.第三者的定义调整为与交强险的一致;不包括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将投保人、保险人纳入三者险范畴,扩大三者的范围,解决统一投保人名下多车事故的纠纷。3.车上人员的定义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保险车辆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采用了 C款的表述,与B 款相比, 增加了在车体上人员,与 A 款相比差异较大,原A 款只表述为 “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 。解决了车上人员定义不清晰导致的部分纠纷。4.因保额确定方式调整,取消车险是不定值保险合同说法。二、增加保险责任、减少责任免除(一)车损险部分保险责任的变化:增加九项保险责任,减少了一项“海啸”责任,明确施救费用在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1.自然灾害部分: AB 款增加台风、热带风暴、暴雪、冰凌、沙尘暴。 C 款将雪灾改为暴雪,ABC 款均删除海啸,将雹灾改为冰雹。2.增加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3.非营业车损险条款减少了“自燃”。4.非营业车和营业车增加“教练”责任。5.(A 款)营业车增加了“火灾、爆炸”责任。6.明确施救费用在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二)车损险责任免除的变化一是尽可能的减少一些意义不大或不合理的约定,减少责任免除篇幅;二是强化如实告知,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删除 7 条、增加 3 条、修订两条)1.结构变化:更简单清晰,分为违法违规行为、原因导致、损失和费用三部分。2.删除了所有兜底条款(如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所有的责任免除均清晰列明,兜底条款在法院判例中很难起到实质性的作用。3.对拿过正规驾照,但因未及时审验而是导致驾驶证失效的情形给予剔除,即删除 “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及“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解决驾驶资格与驾驶能力的矛盾问题。4.将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驾车或者遗车逃离事故现场改为“离开”。“逃离”有感情色彩,难以取证,“离开”只是客观的反映一种结果。(第八条)5.因代位求偿实施,车损险的赔款不再硬性的先扣交强险,如果得到对方交强险的赔款就扣,如果没得到就不扣。即删除了扣除交强险的约定。6.删除“自燃仅造成电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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