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精选五篇]第一篇:劳务派遣管理制度000000000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本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员工和本公司三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00000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公司订劳动合同被派遣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上述被派遣的劳动者特指用工单位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第三条员工档案由公司统一管理,劳务派遣人员应如实向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准确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公司,因个人资料失实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第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公司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服从公司及用工单位的管理,积极完成用工单位分配的各项任务,维护公司形象和利益,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理念和个人素质文化。对于不服从管理的人员,用工单位有权依据其规定做出处理。如后果严重或有损用工单位及公司形象和利益的,用工单位有权将其退回公司,公司保留依据公司规定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确保体检的真实性,不得隐瞒家族遗传病史和重大疾患,如有隐瞒,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费用由本人负责,公司并有追究劳务派遣人员责任的权利。其中,劳务派遣人员在境外远洋渔船工作的,因上船前所患疾病而无法继续工作的,劳动合同自动解除;上船时间不足100天(包括第1页共20页100天)的,劳务派遣人员承担往返机票费;劳务派遣人员在境外因上船前所患疾病而无法继续实习,而上船出海时间超过100天的,劳务派遣人员只承担其返程机票费。第六条在境外远洋渔船上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在试用期间不合格被退回;出海期间不遵守用工单位管理制度者;或未履行合同期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提前回国者,劳务派遣人员须承担往返的机票费以及给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第二章劳动合同及试用期第七条由本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两年。试用期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9条执行。第八条经用工单位书面要求,劳务派遣人员与本公司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须经本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协商确定。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等依据《劳动合同法》执行。第十条劳务派遣人员辞职或被公司解聘,应按规定办理档案、办公、财物、技术资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义务保守本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规定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上岗前应学习、了解本公司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与相关规定。第十二条派遣期间,公司或用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被劳务派遣人员的技能,可调整其工作岗位。第十三条用工单位根据工作岗位性质,按相关政策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相关的劳动保护用品。第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因病、因工受伤,应按有关规定申报,依法享受相关待遇。1、劳务派遣人员患病处理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病,用工单位应采取积极的医疗救治措施,无治疗条件而需要急诊的,应本着就近第2页共20页和安全的原则,送至有关医疗机构治疗;若在国外的生病,在进行紧急治疗后,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应回国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就医费用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处理,公司应协助派遣员工做好医疗保险理赔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2、工伤事故处理1)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发生因工伤亡或视同工伤等事故后,派遣人员及用工单位均应以传真或电话方式立即通知公司,用工单位并应将发生因工伤亡或视同工伤等事故情况及时书面通报公司。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公司与用工单位双方共同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必要时可邀请工伤保险部门人员参加。2)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后,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