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县长在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暨机构编制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副县长在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暨机构编制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省略开头) 一、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一)深刻领会精神,全面把握政策要求
今年 9 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制定了《xx 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紧接着州政府印发了《关于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明确从 201 1年7月 1 日起,在全州范围内启动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根据省、州文件精神,我县在充分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制订了《xx 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送审稿)》,报州、省审批
目前,我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已经省、州批准,县人民政府已印发各乡(镇)场 xx 县级机关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执行
我县实施办法规定,一是参保范围:具有 xx 县户籍,年满 16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二是缴费标准: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年100 元、200 元、300 元、400 元、500 元、600 元、700 元、800元、900 元、1000 元 10 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多缴多得
三是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基本补贴
选择 100元、200 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 30 元;选择 300 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 35 元
以此类推,每提高一档缴费标准,政府补贴增加 5 元,最高补贴为 70 元
政府补贴资金,除省级财政负担的部分外,余下部分州承担 40%、县承担 60%
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重度残疾人,政府为其代缴纳最低标准(100 元/年·人)的养老保险费,其中州承担 40%、县承担60%
四是建立个人账户:城镇居民养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