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文书规范(试行)XX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秩序,保障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国道、省道以外的道路及田间、场院行驶、作业或者停放时发生碰撞、碾压、翻覆、起火、爆炸等造成人身伤亡、机具毁损及其它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农机事故,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三轮农用运输车及其它农用轮式专用机械在国道、省道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县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农机事故的现场勘查处理、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工作,依法处罚事故责任者
第五条农机监理机构处理农机事故,应当依法及时,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公正裁处
农机监理人员与事故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现场处理第六条发生事故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停机或停止作业,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迅速报告当地农机监理机构
不得逃逸、破坏、伪造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目击者或过往行人,应保护事故现场,抢救伤者,向农机监理机构报案,并提供有关证据
因抢救受伤者需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标明物品在移动前的位置
第七条农机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案后,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救护,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并采取措施恢复生产秩序
第1页共8页农机监理机构认为不属于农机事故的,应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通知当事人
发生重大、特大农机事故时,农机监理机构应及时告知当地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八条农机监理机构根据处理事故的需要,可以暂扣肇事者的车辆、农业机械或有关证件、物品,待事故责任认定后及时归还
暂扣车辆、农业机械或证件、物品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