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公司岂可袖手旁观发布时间:2008-12-3107:34:08公司拒绝协办股权转让手续善意受让人提起诉讼获得法院支持本报讯8年前,两名韩国男子各自出资一半在山东省威海市成立公司,7年后一人倦于经营要求转让股权时,另一人却不但拒绝收购,而且还把持公司,拒绝协助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最终导致上述股权的善意受让人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近日,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桩涉外纠纷作出判决,涉案公司被判协助善意受让人向有关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等审批手续
2000年3月,韩国人朴某和金某分别投资7
5万美元在荣成市成立了一家主营业务为农牧开发的外商独资企业,二人各占50%股权,朴某担任董事长,金某担任总经理,董事会由朴某、金某及另一名韩国男子组成
公司成立后的运营过程中,因朴某的事业重心位于德国境内并长期居住在德国,农牧公司实际上一直由朴某负责打理,公司业绩相当不错
2007年下半年,无暇顾及农牧公司事务的朴某决定处理掉自己的股权,并于当年9月底以书面形式向金某通知了股权转让事宜
通知书中,朴某要求自己的股权作价7
10月中旬,朴某派代表分别召集并召开农牧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最终作出决议:“金某应于2007年10月28日前作出是否接受股权的决定;如接受,在递交接受股权的请求时,还应交付股权转让金;股权转让时,两个股东应相互协助办理股权转让的法律手续
”上述期限内,金某一直没有作出是否接受股权的回应
11月中旬,朴某派代表与韩国女子秋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自己所持的农牧公司股权转让给了秋某,秋某随后全额向朴某支付了7
5万美元股权转让金
事后,秋某向金某控制的农牧公司发出协助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通知,农牧公司不予理睬
朴某就股权转让事宜报送荣成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审批后,荣成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于今年1月发函通知:由于申请材料中缺少农牧公司的批准证书、公章及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