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若干规定(试行)一、关于劳动教养适用法律依据的问题劳动教养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省厅《关于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关于屡教不改掌握的问题按照《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适用劳动教养的,屡教不改是指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五年内,或者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执行完毕后三年内,或者三年内受过二次治安罚款以上处罚以及一年内受过一次治安罚款以上处罚后,又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适用劳动教养的,屡教不改的违法行为性质掌握在该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范围之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适用劳动教养的,屡教不改的违法行为性质掌握在该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七十条规定的同种违法犯罪性质之内。按照《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三款、《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适用劳动教养的,屡教不改不受时间限制。三、关于全面实行聆询制度的问题在呈报劳动教养前,应当全部制作《聆询告知书》送达拟被劳动教养人,有监护人的,还应当同时送达监护人,告知拟被劳动教养人及其监护人有申请聆询的权利。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案情简单且拟被劳动教养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对拟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无异议的案件之外,其他劳动教养案件都属于聆询的范围。其中“案情简单”是指案件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参与违法活动的人员在二人以下、不需要进行多方查证的情形。四、关于律师代理劳动教养案件问题法制部门在制作面审笔录时,应一并告知拟被劳动教养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聘请律师或委托监护人、亲友担任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代理律师可以会见拟被劳动教养人,为拟被劳动教养人提供法律帮助,以及参加聆询等活动。对律师提出会见在押拟被劳动教养人的,公安机关参照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予以安排。律师自代理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违法事实材料,其他代理人经绍兴市局、浙江省厅批准,也可以查阅、摘抄违法事实材料或者会见拟被劳动教养人。五、关于适用对象及条件的问题(一)对曾因实施《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或刑罚处罚,又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劳动教养。1.非法拘禁(1)非法拘禁他人在12小时以上的;(2)非法拘禁2人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2次以上的;(3)对被拘禁人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情节相对较轻的。2.盗窃(1)盗窃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的;(2)入户盗窃或携带凶器盗窃的;(3)扒窃财物价值500元以上或携带凶器扒窃的;(4)盗窃电动自行车或摩托车1辆以上的;(5)采用撬锁、套锁等破坏性手段进入车库、车棚、附房等地点盗窃自行车、三轮车1辆以上的;(6)具有其它恶劣情节的。3.诈骗(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在1500元以上的;(2)多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3)在公共场所采用丢包、捡拾财物、中奖、使用假元宝、假药材、假古董、假文物等方式进行诈骗活动,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上的;(4)诈骗残疾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00元以上的。4.伪造、倒卖发票行为(1)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2)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3)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4)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以上的;(5)伪造、擅自制造或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