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若干规定(试行)一、关于劳动教养适用法律依据的问题劳动教养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省厅《关于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关于屡教不改掌握的问题按照《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适用劳动教养的,屡教不改是指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五年内,或者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执行完毕后三年内,或者三年内受过二次治安罚款以上处罚以及一年内受过一次治安罚款以上处罚后,又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按照《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适用劳动教养的,屡教不改的违法行为性质掌握在该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范围之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适用劳动教养的,屡教不改的违法行为性质掌握在该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七十条规定的同种违法犯罪性质之内
按照《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三款、《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适用劳动教养的,屡教不改不受时间限制
三、关于全面实行聆询制度的问题在呈报劳动教养前,应当全部制作《聆询告知书》送达拟被劳动教养人,有监护人的,还应当同时送达监护人,告知拟被劳动教养人及其监护人有申请聆询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案情简单且拟被劳动教养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对拟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无异议的案件之外,其他劳动教养案件都属于聆询的范围
其中“案情简单”是指案件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参与违法活动的人员在二人以下、不需要进行多方查证的情形
四、关于律师代理劳动教养案件问题法制部门在制作面审笔录时,应一并告知拟被劳动教养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聘请律师或委托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