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行政案件操作实务解答50问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何特点?《治安管理处罚法》既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但关于办案程序方面的规定并不是很详细很具体,致使办案单位和办案民警在具体操作中难以掌握,为了使公安机关办理治安行政案件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相衔接,公安部在《2003年程序规定》的基础上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某种程序上讲,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程序部分的细化和具体解释。与《2003年程序规定》相比,《新程序规定》更加注重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和衔接,更加注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加注重节约执法资源、降低执法成本,在具体办案实践中更容易掌握和操作,具有较强的规范性和实用性,同时又有一定的灵活性。2、关于管辖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地域管辖包含了四个方面的内容:(1)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这是管辖的基本原则。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实施地、违法行为结果发生地、销赃地等与违法活动有关的一切场所。违法行为有继续或持续状态的则违法行为继续或持续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行为属于“状态犯”的,则状态持续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例如,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应当属于“状态犯”,发现地公安机关就可以按照违法行为发生地原则管辖。(2)行政案件如果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违法行为人居住地,一般是指违法行为人户籍所在地和其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这主要是考虑到提高行政执法效率、节约执法成本、确保违法行为人更好地改过自新,以体现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需要而制定的,如异地上访人员在上访的过程中发生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上访人员居住公安机关对其依法处理比上访地公安机关处理的社会效果更好,因为其居住地公安机关比较了解上访人的基本情况和上访原因,容易做上访人思想工作,可以化解矛盾。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违法行为人居住地管辖原则是一项补充原则,只有在“更为适宜”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同时要注意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与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因管辖发生争议时,应当坚持违法行为人居住地管辖原则服从于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原则。(3)涉及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赌博案件,也就是不适用于简易程序处罚的案件,不适用于违法行为人居住管辖的原则,只能由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4)办案协作规定,明确了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的责任,案件即使要移交违法行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也要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和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工作,防止出现因时过境迁证据难以收集、案件难以查处的情况。在实际办案中如何掌握“更为适宜”,可以从两个方面来把握:一是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比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更能节约成本、提高效率。二是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有利于案件的处理。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在认定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公安机关管辖是否更加“适宜”时具有主导权。3、在表述证据种类时应注意的问题?新的程序规定增加了“现场笔录”,并将电子数据改为电子证据,将受害人的陈述改为被侵害人陈述,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4、如何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作为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之一,《新程序规定》增加了此证据,但《新程序规定》并没有要求每个行政案件都要制作现场笔录,办案的人民警察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公安部也未对现场笔录的格式作出统一规定,在执法实践中,办案人民警察可以参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中现场笔录的格式来制作,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执法人员的姓名、职务;2、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联系方式、现住址;3、发现的案件事实、证据及处理经过;4、制作笔录的时间、地点;5、执法人员的签名;6、当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5、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形有何变化?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当场处罚适用范围作了修改,所以本次程序规定也作了相应的修改,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