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依据《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文件规定,结合密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中低收入居民户口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第三条密云县行政区域内中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审核、配售及售后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遵循申请自愿、客观诚信、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封闭运行、动态监管的原则。第五条县政府统一领导本县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县住房保障办公室(设在县房改办,以下简称县住保办)具体负责贯彻市住房保障政策,组织制定全县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相关办法,统一管理、指导和协调全县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办公室(设在街道、乡镇,以下简称街道、乡镇住保办),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受理、审核、评议、公示及动态管理工作,收集汇总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对象的相关数据资料。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民政、交通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具备以下条件:1(一)申请人户籍登记地在本县,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家庭为单人的申请人,应当符合晚婚年龄;离异的应当满3年),且年满18周岁,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二)申请家庭上一年度家庭年收入的标准为1人户家庭年收入低于18720元,2人户家庭年收入低于30312元,3人户家庭年收入低于37320元,4人户家庭年收入低于42924元,5人及以上家庭年收入低于43992元。(三)申请家庭资产总额为1人户家庭低于11.1万元,2人户家庭低于16.7万元,3人户家庭低于22.2万元,4人户家庭低于27.8万元,5人户以上家庭低于33.3万元;(四)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且申请人和家庭成员5年内未出售或者转让过房产。第七条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申请家庭成员的认定,应当以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或者已成年但因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户籍登记地相同的未婚子女、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因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为家庭成员。第八条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第九条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第十条家庭资产是指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第三章房源筹集第十一条县政府根据需求和资源状况,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收购计划。如房源不足,可申请市建委调剂解决。2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采取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和政府收购方式筹集。第十三条采取配建方式,由县规划、国土等部门在一般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按一定的建设比例,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面积。土地入市交易时,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时招标、配套建设,分别销售、分别管理。采取政府收购的方式,主要以直管房政府产权为主。具体收购的方式,政府将区别不同地段、房屋结构、质量等因素,具体确定。第十四条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二)免收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三)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第十五条为尽快改善企业职工住房紧张状况,县政府鼓励企业在自有土地,符合统一规划的条件下自筹资金。集资合作建房。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享受与经济适用住房同样的优惠政策。集资合作建房必须解决本单位的住房困难职工,不得向社会销售。第四章申请审核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向户籍登记地的街道、乡镇住保办提出申请。街道、乡镇住保办对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发放《密云县城镇居民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情况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