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依据《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文件规定,结合密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中低收入居民户口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三条密云县行政区域内中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审核、配售及售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遵循申请自愿、客观诚信、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封闭运行、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县政府统一领导本县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县住房保障办公室(设在县房改办,以下简称县住保办)具体负责贯彻市住房保障政策,组织制定全县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相关办法,统一管理、指导和协调全县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办公室(设在街道、乡镇,以下简称街道、乡镇住保办),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受理、审核、评议、公示及动态管理工作,收集汇总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对象的相关数据资料
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民政、交通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具备以下条件:1(一)申请人户籍登记地在本县,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家庭为单人的申请人,应当符合晚婚年龄;离异的应当满3年),且年满18周岁,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二)申请家庭上一年度家庭年收入的标准为1人户家庭年收入低于18720元,2人户家庭年收入低于30312元,3人户家庭年收入低于37320元,4人户家庭年收入低于42924元,5人及以上家庭年收入低于43992元
(三)申请家庭资产总额为1人户家庭低于11
1万元,2人户家庭低于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