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家河居委会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公约 自治公约 (2012 年 4 月 8 日郭家河居委会第一届居民委员会第三次居民代表大会修订通过) 第一条。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领取结婚证后生育,符合再生育条件的持证生育。 第二条。倡导男女平等,鼓励男到女家落户。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的人工终止妊娠,违反者除按照相关规定接受行政处罚外,取消夫妻两人一年村福利待遇。 第三条。鼓励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参加孕情检查活动,自觉落实长效避孕措施。 第四条。居委会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员为外出务工的已婚育龄妇女及时协助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村民外出前有先告知义务;村民对外出租房应及时报告村委会,并协助村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对有生育行为的租房户要主动报告居委会。 第五条。提倡优生优育,居民应积极参加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主动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开展的优生优育宣教培训,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第六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发扬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七条。积极参与创建幸福家庭活动,提高计生家庭发展能力,促进计生家庭和谐幸福。 第八条: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可享受以下待遇: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 18 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奖励费不低于 20元。 2、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次性奖励 2000 元以上。 3、独生子女和双女父母年满 60 周岁的每人每年享受奖扶金 960 元。 第 1 页 共 18 页 4、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年领取特扶金3240 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父母每人每年领取特扶金 2640 元,或生育关怀抚慰金每人每年 600 元。 5、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子女,在报考规定的普通高中时享受加 10 分的优先优惠政策。 6、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7、在入托、入学、就医、招工、征兵、农村划分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及双女户家庭。 8、对自觉遵守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安排危房改造、倒房重建、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项目。 9、政府为参加城乡养老保险的 45—59 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