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级安全社区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深入开展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1号)要求,为推动我市安全社区建设,规范安全社区评定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市级安全社区评定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协会颁布的《北京市市级安全社区建设基本条件》规定要求,对申请社区实施评定,评定合格的社区将被命名为市级安全社区称号
评定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凡符合《北京市市级安全社区建设基本条件》“社区”定义的街道(乡镇)和企业主导型社区均可提出申请
第四条北京市安全生产协会主要负责安全社区建设标准制定、申请受理、现场评定、证后管理、业务培训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请安全社区评定的社区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按照《北京市市级安全社区建设基本条件》,持续开展安全社区建设项目1年以上;(二)有效的预防、减少事故和伤害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各类事故和伤害连续两年控制在当地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内;第六条已经获得国际安全社区、全国安全(区)社区称号的社区可直接认定为市级安全(区)社区
第七条安全社区评定管理程序,分为申请与初审、现场评定、综合评定与证后管理(含复评)
第二章申请与初审第八条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社区,应按要求填写《北京市市级安全社区评定申请书》,经社区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出具推荐意见并盖章后,向北京市安全生产协会提出评定申请
第九条安全社区创建单位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应向北京市安全生产协会提交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一)社区概况,工业与商业网点的分布情况及安全现状,已获得的各级与安全相关的命名及有证据的安全社区建设启动时间等;(二)按照《北京市市级安全社区建设基本条件》中安全社区要素所进行的各项工作;(三)社区联系方式,包括地址、电话、网址、电子信箱和联系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