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预〔2014〕148号附件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的各类培训,均适用于本办法
其他性质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四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五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六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北京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七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