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 保监发〔2015〕85 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促进资产支持计划业务创新,规范管理行为,加强风险控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5 年 8 月 25 日 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支持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维护保险资金运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支持计划(以下简称支持计划)业务,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设立支持计划,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面向保险机构等合格投资者发行受益凭证的业务活动
支持计划业务应当建立托管机制
第三条 支持计划作为特殊目的载体,其资产独立于基础资产原始权益人、受托人、托管人及其他为支持计划提供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其他服务机构)的固有财产
原始权益人、受托人、托管人及其他服务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支持计划资产不纳入清算范围
第四条 受托人因管理、运用或者处置支持计划资产取得的财产和第 1 页 共 11 页收益,应当归入支持计划资产;因处理支持计划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支持计划资产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支持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原始权益人、受托人、托管人及其他服务机构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支持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五条 保险机构投资支持计划受益凭证,应当遵循稳健、安全性原则,加强资产负债匹配
受托人、托管人及其他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及支持计划的约定,履行诚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