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办XX县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2008年月日xx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县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规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XX省实施〈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大会主席团决定转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代表议案,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代表对有关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一种重要形式
代表应当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积极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条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是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具体体现
承办单位应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尊重代表的权利,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认真研究,积极办理,及时答复
第二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五条代表对有关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向大会提出,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
人民群众请代表转交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的各类信件,不宜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可直接转交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处理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一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
一事一案,事由明确,内容清楚,有具体的第1页共5页意见和要求,并使用统一印制的《XX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第六条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检举、控告或申诉的,在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时,要提供具体的事实依据或线索
第七条属于代表本人及亲属的刑事、民事等申诉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