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模版] (2012 年 3 月 28 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健全“两委负总责,协会做骨干,关怀为核心,群众做主人”的人口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新机制,提高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XX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人口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体居民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积极参与人口计划生育居民自治,逐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观念,建设“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的新家庭。 第三条本《章程》是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凡户籍在本村的居民及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外来育龄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村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本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员由村“两委”提名,经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党总支书记和居委会主任为村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受街道以上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并按时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村计划生育协会(以下简称村计生协)在村党总支-1- 的领导和村居委会的指导下,依据《人口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管理本村计划生育事务。计划生育协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具体负责本《章程》的实施工作,承担本村育龄群众计划生育的教育、管理、服务和监督职能。 第六条理事会成员由“两委”提名,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第 1 页 共 19 页通过。村计生协秘书长由村计生办主任兼任,会员小组由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计生协秘书长负责村人口计划生育日常工作,村计生协会会员小组长协助村计生协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七条村建立人口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监督小组,其成员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本村的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居民在人口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中的权利: 1、有依法生育的权利。鼓励居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省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省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2、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3、有接受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