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奥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海淀区爱心天歌艺术培训学校合作合同纠纷案北京世纪奥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海淀区爱心天歌艺术培训学校合作合同纠纷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二中民终字第20XX2号上诉人北京世纪奥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华苑8号楼2103号
法定代表人郭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屯,北京市智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爱心天歌艺术培训学校,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4号
法定代表人白宝龙,校长
委托代理人范永莉,北京市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世纪奥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爱心天歌艺术培训学校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丰民初字第00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XX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陈红建担任审判长,法官李仁、种仁辉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爱心天歌培训学校在原审中诉称:20XX年11月13日,爱心天歌培训学校与世纪奥威公司签订协议书,就合作开展“中华奥运小记者”选拔活动的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
协议中明确世纪奥威公司是“中华奥运小记者”选拔活动的主办单位,爱心天歌培训学校为该活动的广东省的总承办单位
世纪奥威公司负责为爱心天歌培训学校提供相关文件,为爱心天歌培训学校创造性的开展工作给予积极支持,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协议签订后,爱心天歌培训学校依约向世纪奥威公司交付了10万元的保证金,并积极进行活动前的准备工作
但由于世纪奥威公司无法提供开展活动所需的相关重要文件,爱心天歌培训学校虽然多次催要,但世纪奥威公司始终无法提供,造成此项活动至今无法开展,爱心天歌培训学校前期投入的费用也无法收回
故爱心天歌培训学校起诉,要求世纪奥威公司退还保证金10万元,赔偿经济损失3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世纪奥威公司辩称,爱心天歌培训学校的请求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