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计划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号)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精神,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执行本预案的小麦主产区为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 6 省
其他小麦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第三条小麦的最低收购价以国标三等小麦为标准品,白麦每市斤 0
72 元,红麦、混合麦每市斤 0
白麦是指种皮为白色或黄白色的麦粒不低于 90%的小麦(白硬麦角质率不低于 70%,白软麦粉质率不低于 70%);红麦是指种皮为深红色或红褐色的麦粒不低于 90%的小麦(红硬麦角质率不低于 70%,红软麦粉质率不低于 70%);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为混合麦
标准品的具体质量标准为:容重 750~770g/l(含 750g/l),水分12
5%以内,杂质 1%以内,不完善粒 6%以内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小麦为 20**年生产的等内品
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 0
02 元掌握
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收储库点的到库收购价
非标准品小麦的具体收购价格水平,由委托收购企业根据等级、水分、杂质等情况,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的通知》(国粮发〔20**〕146 号)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在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 6 个小麦主产区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1)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2)上述 6 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3)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 7 个主销区省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
第五条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