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XX县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06号颁布时间:1995-9-5发文单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本办法已经财政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件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
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出
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三条审批权限第1页共3页(一)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仪器设备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国有资产局会同财政部审批
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申报程序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标准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