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XX县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梅华)食药监妆罚〔2xx8〕1号当事人:XX县区华城镇周端文港货行地址:XX县区华城镇西湖金河大道42号邮编:5xx475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注册号44xx2460xx67567;经营者:卓秀容性别:女职务:经营者违法事实:我局华城所执法人员于2xx8年3月27日在你店检查时,发现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olaytotaleffects7inone”(生产厂家:proctergamblemanufacturing(thailand)ltd,批号:b20XXxx-xx,规格50g)壹盒,“olaytotaleffects7inone(生产厂家:”proctergamblemanufacturing(thailand)ltd,批号:b20XXxx-xx,规格50g)壹盒,上述2批次产品均无中文标签
经查,上述2批次产品为面霜,是同一产品的新老包装,是由你店卓秀容从香港购进的,各购进3盒,购进时无向供货商索取上述产品的检验报告、进口批准文件
我局华城所执法人员已于检查当日向你店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立即改正
上述产品总货值4xx元,查扣货值xx6元,各销售2盒,获得违法所得272元
相关证据: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涉案化妆品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1/3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五条“首次进口的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第1页共3页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签定进口合同”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化妆品,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