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书(提请法院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第一篇:申请书(提请法院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申请书 申请人: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鹏 注册地址:XX 省 XX 市 XX 县区高新技术工业村管理楼 207 申请事项: 申请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重整程序。 事实及理由: 贵院于 2011 年 5 月 27 日作出(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 6-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下称简称“《重整计划》”),终止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智科技”或“公司”)重整程序,本案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及期限 依据《重整计划》第六条规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以向确定之债权人清偿的款项(不包括补充清偿的款项)\股票已转账,预留的现金已划入管理人账户内,创智科技出资人让渡的股票已划入管理人破产重整专用账户为准。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 6 个月,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 二、《重整计划》执行情况 按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自贵院裁定批准创智科技重整计划后,公司在深圳中院及管理人的大力支持下,积极开展执行重整计划的相关工作。 (一)让渡股票的划转工作 根据创智科技《重整计划》的规定,出资人应让渡创智科技股份共计为 79,323,390 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及《司法过户表》,2011 年 7 月 12 日,本公司股东按比例让渡的股份73,533,940 股过户至重整专用账户。因少数股东股份被设定第 1 页 共 15 页质押或司法冻结无法办理过户,尚存在 5,789,450 股创智科技股票无法从出资人账户内划转。 (二)确定债权的清偿工作 根据创智科技《重整计划》的规定及债权人的要求,清偿确认债权应从重整专用账户划转 7,589,277 股流通股至债权人指定账户,并支付现金共计 7,519,633.84 元。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及《司法过户表》,公司在管理人配合下已于 2011 年 7月 12 日从重整专用账户划转给债权人指定账户 7,589,277 股流通股股票,用于偿还确定债权。2011 年月日,已从管理人银行账户向债权人指定银行账户划转现金共计 7,519,633.84 元。截至目前,公司已按照创智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