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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宝”商标注册不当案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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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宝”商标注册不当案参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编:《商标评审案例选编》,5 页,北京,工商出版社,1994。〖ZW)〗申请人:山东烟台中药厂被申请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公司案由:商标注册不当申请撤销案 【案情介绍】烟台张裕葡萄酿酒公司(以下简称张裕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在第 5 类药酒上取得“至宝”商标注册(第 555495 号)。山东烟台中药厂(以下简称中药厂)以张裕公司的“至宝”商标注册不当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另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记载有“小儿至宝丸”、“局方至宝散”,卫生部颁布的《药品标准》记载有“牛黄至宝丸”,在部分省、市的药品标准中也有包含“至宝”两字的中成药品,并且,“至宝丸”作为药名已被收录于辞海。申请人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的主要理由是:(1)张裕公司并非药品生产企业,在药品类的药酒上注册商标属注册不当;(2)“至宝”在药品名称中已被广泛应用,为本商品通用名称。被申请人答辩称:我公司“至宝”商标在药酒类商品中获得注册,主要凭据是(1980)鲁卫药字第 33 号文、第 14 号文,(1987)鲁药定便字第 5 号文。《药品管理法》颁布 7 年来,地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没有禁止我公司生产三鞭酒,就说明我公司符合“两证”要求。我公司使用“至宝”的商标的商品是药酒,而中药厂列举的药品中不是“丸”,就是“散”,与我司所产药酒并非同类商品,因此,根本谈不上通用名称的问题。“至宝”商标作为我公司三鞭酒标志早已超出“至宝”二字的含义,因此,中药厂所提理由难以成立。【处理】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商标予以撤销。【法理分析】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理由有二:第一,人用药品商标申请注册,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张裕公司在第 5 类人用药品类药酒上注册的第 555495 号“至宝”商标不符合上述要求。第二,“至宝”二字在药品名称中已被广泛应用,已起不到用以区别商品出处的商标功能,不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这里仅就与第二条理由相关的内容进行评述。(一)本商品通用名称或图形能否作为商标注册?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是指本行业标准认定的或社会约定俗成的表示特定商品称谓或商品属性的文字和图形。对商品通用名称或图形的界定标准,一般以行业标准为准,也可以约定俗成为准,但必须个案认定。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本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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