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的调研报告 为了促进我县小额贷款公司平稳、快速和健康发展,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我们对我县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运行、监管等方面进行了专题调研,实地了解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运营期间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困难。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我县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近况自 2009 年 3 月以来,在县财政等部门的积极服务下,我县小额贷款公司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壮大。目前,开业 3 家,已批准待开业 3 家,正在筹建 4 家,还有数家准备筹建。已开业的有科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汇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蓝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分别为 6000 万元、4000万元、5000 万元。3 家公司开业以来,累计发放贷款 1.56 亿元,其中涉农贷款 5782 亿元,贷款对象为“三农”和中小企业,两项贷款比例分别约占 40%和 60%。“草根金融”“补急需、促创业”的功能得到了积极的体现,小额贷款公司也都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明显地感觉到我县小额贷款公司在建立、发展全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需要解决问题。1、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难到位。xx 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xx 政办〔2008〕52 号)第八条规定“各县(市、区)政府是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并明确县级主管部门(金融办或其他指定部门)。县级主管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组织工商、公安、人行、银监等职能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监控和风险预警,严密防范和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但从现阶段来看,我县对小额贷款公司没有设立独立的监管部门,没有专门人员,财政部门目前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仅仅体现在报批和年度的例行检查上,对非现场监管的报表资料的查收、审核、整理、汇总、分析的职能未能履行。既难以充分发挥牵头作用,也没有能力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规范化、常态化监管这样,就不能及时发现小额贷款公司的违规经营行为,从而可能导致社会风险的产生。2、系统管理和要求未能得到执行。《xx 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各小额贷款公司要在每月初7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到县(市、区)政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报送上个月的业务经营情况报表,同时向当地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1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情况等业务信息但我县小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