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建立自前提条件就是要求产权明晰,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在一定规则的约束下取得有、使用和获得收益,并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物权法就是规范这种财产关的民事基本法律,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总称。2007 年 3 月 1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并于 2007 年 10 月 1 日正式实施。该斋共五编,十九章,二百四十七条。这部法律的颁布对于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展,构建和谐社会,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对于物权法律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来实现。物权法的颁布对于进一步维护国家基本经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增进财产的利用效益,实现定止争、物尽其用发挥更大的作用。一、物与物权(一)物1.物的概念物是物权的客体。民法上的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俸和自然力。上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客观物质性。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实体或自然力。自身不具质性的财产或财产权利,虽能给权利人带来物质利益,但不是民法上的物,智力成果。人的活体虽然也是物质实体,但现代立法不允许将人作为客体,:物,但尸体或从活体上分离的物体,如血液、肾脏等,可以作为物。能够被支配的自然力,如电、热、气、磁力等,虽然外表无形,但实际上都有一定质结构或形态,亦是物。(2)可支配性。能够被民事主体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才是民法上的物。如宇宙中的恒星虽然也具有客观物质性,但因不具备可支配性而不是民法上的物。物是物权的客体,但物权的客体不局限于物。《物权法》第二条规定,在法有规定的情况下,权利也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2.物的种类按照不同分类标准,对物可以作如下分类:(1)动产与不动产。《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动产是够移动并且不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不动产是指性质二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会损害价值的物,如土地、房屋。《民通意见》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设备为不动产。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第一,两者的流通性和范围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