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务会议学法计划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据《人民政府关于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暂行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计划。 一、学法时间 在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议题之前,安排 30 分钟时间进行集中学习,全年不得少于四次。 二、参加人员 参加或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的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各乡镇政府负责人、县政府部门负责人。 三、学法形式 采取专题讲座辅导、集中研讨、学习交流等方式进行,坚持集中学习和分散自学相结合、专题讲解和分组讨论相结合的原则。县政府办负责组织实施,联系授课专家和准备学习资料,具体做好学习时间安排和学习记录等工作。 四、学习内容 学法内容主要是与县政府阶段性工作相结合,提高学习的针对性,根据领导干部工作实际需要,结合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来确定,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季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年 10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年 12月 29 日国务院第 138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年 8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季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年 5 月 12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年4月 29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自年 12第 1 页 共 2 页月1日起施行。 2.《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年 12 月 29 日国务院第 13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年 9 月 13 日省人民政府第 3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三季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年 2 月 26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年 7 月 1日起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年 12 月 26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年 7 月 1日起施行。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1 月 19 日国务院第 141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季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年 12 月 25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