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 一、新准则的内容框架 新准则由以下三章 45 条组成:第一章 总则( 4 条):主要是规范制定准则的目的和依据、金融工具列报的内容。第二章 金融工具列示( 9 条):主要是规范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确认和列示。第三章 金融工具披露( 32 条):主要是规范企业在附注中应当披露的已确认和未确认金融工具的有关信息。 二、新准则制定背景 以前我国没有一个专门规范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准则。与此相比,我国基本金融工具相关的会计信息列报和披露规范已比较完善,但衍生金融工具仍属起步阶段。目前金融机构从事境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较为普遍。 随着我国加入WTO,金融业开放程度的加快,以及人民币全面可兑换的实现,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将迅速发展。与此同时,有关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信息需求也将迅速凸现。因此,为规范金融工具,特别是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信息的列报和披露,实现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的国际趋同,提高其会计信息的国际 可比性,加强国际资本流动性,更好的发挥金融工具的特殊作用,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了本准则。 目前,金融工具信息披露主要由《国际会计准则第30、32号》规范。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又对外公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2007年1月1日生效)。该项新财务报告准则对金融工具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不仅涉及系统改造,且涉及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模式的较大转变。因此,新准则主要参考了前两个国际会计准则,适当考虑了新财务报告准则的一些新要求。 三、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一)金融工具列示 企业发行金融工具,应当按照该金融工具的实质,以及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确认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企业发行的、将来以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金融工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确认为权益工具:(一)该金融工具没有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的合同义务。(二)该金融工具没有包括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企业发行的、将来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金融工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确认为权益工具:(一)该金融工具是非衍生工具,且企业没有义务交付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二)该金融工具是衍生工具,且企业只有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