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责任状 责任状 ********************** 二 o 一八年五月根据省市工作要求,综合我系统工作实际,确定我院 2017 年度卫生计生综合治理工作目标任务如下: 一、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为我单位年度目标管理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科室应明确责任人,落实具体工作措施,保证必要工作经费
二、具体工作职责: 1、全面建立健全“实时通报系统”,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每例计划生育手术(上环、结扎、皮埋、引产)及分娩、产前检查等信息要求当天录入实时通系统,最迟不超过 3 天,不能录入实时通系统的其他计划生育手术,如取环、皮下埋植避孕剂取出术、输卵管吻合术、人流、药流等,要求每月 28 日前上报卫生计生局妇幼健康服务股
2、在接诊怀孕 13 周以上的孕产妇时,查验并登记孕妇姓名、家庭住址、婴儿性别、居民身份证和生育证号码,对无生育证或者生育证与身份证不相符的对象及时通报当镇卫生计生办或卫生计生局,并将报告情况登记备查
严禁出具假出生、假节育手术、假医学鉴定等计划生育证明的违法行为
3、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 b 超、染色体检测设备及操作、诊断人员和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加大力度依法查处医疗保健机构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和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等违法行为
对中期以上(14 周以上)妊娠对象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查验、登记和保存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或者产前诊断、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意见书、医学诊断证明和本人身份证
无规范证明的不予施术,并及时通报镇卫生计生办
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特殊情况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而需要紧急施术的,须经 2 名以上医师确认并签字后施术,并在 24 小时内报告当 地卫生计生办
对 14 周以上孕妇进行 b 超检查时,查验其居民身份证,认真登记孕妇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并第 1 页 共 6 页实行 b 超医生和陪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