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县区社区标准化建设规划[范文模版] XX 县区总部经济鼓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总部经济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经济产出强度,推动全区产业优化升级,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鼓励的企业、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 XX 市、XX 县区“十二五”规划和产业政策,工商、税务注册在 XX 县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经营、承担社会责任,没有企业信用不良记录
第二章鼓励范围 第三条入驻总部经济园区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总部企业: 1、管理的 XX 县区外(国内)分支机构的数量不少于 2 家,在本区结算业务并统一清算汇缴企业所得税
2、税收中来自其管理、服务的 XX 县区外(国内)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 20%
3、年纳税额超过 500 万元
第四条入驻总部经济园区且年形成区级财政收入 500 万元以上的企业
第五条开发企业在 XX 县区实施经区政府认定的总部经济园区开发项目
第六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鼓励企业的税收强度须达到以下标准:独立选址的企业税收强度不低于年纳税额 2000 万 1 元/公顷(占地面积);非独立选址的企业税收强度不低于年纳税额 1000 万元/万平方米(建筑面积)
第三章鼓励措施 第七条对新建或从 XX 县区外迁入符合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鼓励条件的企业,以及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总部经济园区开发项目,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连续三年按其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形成区级财力的 50%给予扶持
第八条对新建或从 XX 县区外迁入符合第四条、第六条鼓励条件的企业:年形成区级财政收入超过 1000 万元的,在本办法第 1 页 共 3 页有效期内,第七条鼓励政策延长 1 年;年形成区级财政收入超过 2000 万元的,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第七条鼓励政策延长 2 年;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特别大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四章鼓励方式 第九条区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