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定 XX 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第 222 号 (2003 年 9 月 9 日发布,2006 年 4 月 27 日第一次修订,2010 年 12 月 1 日第二次修订,2017 年 10 月 30 日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XX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大力推进信息化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确保人 —1—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第五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驻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和进行具体工作指导。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市人民政府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分别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区人民政府与区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驻地单位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七条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人口第 1 页 共 6 页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财政、工商、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2—第八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辖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依法设立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并配备专门人员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内容有: (一)向村(居)民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政策,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知识; (二)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信息; (三)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