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X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XX 省【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6-12-01【生效日期】 2006-12-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XX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X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XX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 (2006 年 12 月 1 日 XX 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 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XX 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 一、《XX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1、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草案,其审议程序按照《XX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办理
” 2、第二十七条修改为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
常委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在调查中有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
” 3、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省人第 1 页 共 3 页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工作报告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 20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工作报告送交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 10 日前送交常委会
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 7 日前,将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 4、删除第五章“述职评议”
5、删除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三条中的“在常委会会议期间,”
6、第四十四条修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