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学“百人计划”实施办法 XX 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山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教代会制度。 第四条教代会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教代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要全面支持教代会工作。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六条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与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与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第 1 页 共 8 页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代会联席会议、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工作会议、代表巡视等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教代会代表人数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一般可依照下列确定:教职工人数在 80 人至 200 人之间的,代表名额为全体教职工总数的 25-30%;教职工人数在 201 人至 500 人之间的,代表名额为全体教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