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实施公司福利制度方案,构造合理的员工保险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社会保险险种第二条 离退休养老保险
公司各类职工按国家规定,均应办理强制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2
实行企业缴费与个人缴费相结合,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文件规定;3
养老金的计发根据当地政府社会保险部门文件规定
第三条 公司具有较好财务状况时,可为职工办理补充性养老保险,所需费用从公司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中支付
鼓励并协助职工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 医疗保险
当地有医疗保险社会统筹时,公司应按规定参加,为全体职工办理相应的手续;2
当地总工会组织大病、重病统筹时,公司应积极参加
第五条 失业保险
公司按政府有关规定,向当地失业保险办理有关手续
公司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一般为 0
6%,最多不超过 1%)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 失业保险领取标准
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 1 年以上不足 5 年,领取最长期限为 12 个月;2
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 5 年以上,领取最长期限为 24 个月
失业救济金相当于当地社会救济金的 120%~一五 0%
第七条 失业保险领取或失去资格的情形
领取资格情形: (1) 公司依法破产后;(2) 职工在公司整顿期被精减;(3) 公司被撤销解散后;(4) 职工终止或解除了劳动合同;(5) 被辞退、除名或开除
失去资格情形:(1) 领取期限届满;(2) 参军或出国定居;(3) 重新就业;(4) 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接受就业机构介绍的工作;(5) 在领取期间被劳教或被判刑
第八条 意外伤害保险
公司为危险工作岗位或全体职工,向当地商业保险机构办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公司自行确定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范围
第九条 随着社会保险的发展和提供的保险商品越来越多,公司应精心选择合适的保险机构和保险品种,以求获得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