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探究【摘要】在社会有序的社会制度中,诚实信用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基本原则,它起源于市场交换并为市场经济服务,但是在当代行政秩序的建设中同样被广泛应用和发扬光大。诚实信用起初只属于私法领域,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它已突破原有的定义范围,进入到公法领域,许多国家在立法与执法时都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关键词】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当前的立法,公法与私法之间不断融合。政府面临一个新的问题,那就是如何将诚信原则引入行政立法的领域从而对行政法律关系进行调整。当前国际上,出现了第三次行政立法的高潮,许多国家也在行政法中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立法的基本原则,但是在其法律内涵、适用根据和领域方面还有许多问题有待探讨。本文将对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立法中的问题进行探讨。一、诚信原则的内涵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涵义,中外学者莫衷一是、众说纷纭。我国法学界主要存在以下四种比较典型的观点:1)语义说。认为诚信原则是对民事活动参加者不进行任何欺诈,恪守信用的要求。2)一般条款说。认为诚信原则是外延不十分确定,但具有强制性效力的一般条款。3)双重功能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兼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4)利益平衡说。徐国栋先生认为,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当以善意心理状态从事民事活动,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既要维系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还要维系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以上各种观点分别从某个角度认识了诚信原则,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反映了学界对诚信原则认识的不断深入。然而,“语义说”有望文生义之嫌,它仅看到了诚信原则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指导意义,却忽视了其巨大的司法意义;“一般条款说”指出了诚信原则的部分形式特征,但并未给我们提供更多更细的知识;“双重功能说”将目光投向阐释对象的特征和功能,但没有突出诚信原则的个性。与前三种观点相比,“利益平衡说”把2001年由徐国栋先生提出的“两种诚信说”引入对诚信原则内涵的界定上来,从而使诚信原则名副其实地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二、在行政立法中诚信原则的适用领域(一)行政机关的内部关系首先,公务员的职责与义务是诚信原则适用的第一个领域。十九时期末期,市场经济暴露出很多弊端,诚信原则在民法中开始复兴,伦理和道德规范在国家强制性立法中开始回归;首次讲明了诚信原则不仅仅是伦理与道德规范,也是法律规范,具有强制性,在民事纠纷中当事人双方都必须遵守,不能规避。但是诚信原则所体现了道德要求是抽象的,是正义感的一种现实需要。当事人的内心状态以及内心的述求经常会影响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但是在行政执法中,当事人的内心状态是行政机关无法查明的,另外,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中并不包含行政执法人员的内心状态。所以,在行政领域适用诚信原则时,公务员的职责和义务才是体现诚信原则对行政机关的道德要求的载体。各国在行政立法时都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务员的品行进行了规范,比如公务人员要公正廉洁、忠于职守、克己奉公。公务人员要通过诚信原则体现出忠于人民的思想,从而获得人民对行政机关的高度信任。例如,公务员不得假公济私,以执行公务为名私用公车,更不许私开警灯,私鸣警笛,阻碍正常交通,造成人民生活的混乱,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行政机关的信誉。其次,不仅是公务员对行政机关适用诚信原则,在行政机关对公务员方面也同样适用。公务员在行政时恪守诚信原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近期接连发生的政府信用危机事件是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我们来看几个例子,1998年以来,湖北浠水县洗马乡政府就在为政府公务员和教师开工资的时候打白条,并且在支付工程建设费用时也开欠款证明。后来由于政府长期不予兑现,从2000年开始,白条开始作为一种货币私下流通,并且打五折兑换现金。媒体评论,白条的打折预示着政府信用的打折。2002年,河南省拓城县也发生类似的事件,政府或强制,或摊派,或利诱政府公务员进行集资,以各种名目为出资人开具证明,甚至有的欠款证明只写个数字。政府通过公务员或者其他政府工作人员专家财政困难,于此同时,江苏省如东县也被报道有此类现象。政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