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 年版)重性精神疾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等
发病时,患者丧失对疾病的自知力或者对行为的控制力,并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自身或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长期患病会严重损害患者的社会功能
根据《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2015 年)》和《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机构、职责及保障条件1
1 机构与职责1
1 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协调制度精神卫生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为国家级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协调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
主要职责为: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拟订精神卫生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向国务院提出建议;协调解决推进精神卫生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讨论确定年度重点工作并协调落实;指导、督促、检查精神卫生各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协调组织,负责协调本地区各部门精神卫生工作任务的落实与督导
2 卫生行政部门1
1 卫生部负责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
主要职责为: (1)制订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计划并推动实施,建设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
(2)加强与财政部等的沟通与协调,申请中央转移地方资金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
(3)组织开展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师资培训
(4)组织开展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督导、考核与评估
(5)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病例报告制度,建设国家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
2 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区、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
主要职责为: (1)制订全省(区、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计划,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2)设立省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精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