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91.9.2 銓敘部修正)殘廢等級編 號殘廢標準給付標準 說明因執行公務或服兵役因意外傷害或疾病全 殘 廢1雙目缺。 三十六個月三十個月1「視力」之測定,根據萬國視力檢查表之規定,以矯正後視力為準。2「眼瞼缺損」係指閉瞼時不能完全覆蓋角膜之程度。﹁機能障礙﹂,係指運動障礙,開瞼時瞳孔範圍全覆或閉瞼時不能完全覆著角膜者。2雙目視力均減退○○至.五以下,經治療三個月無效者。 三十六個月三十個月3雙目視野均小於十五度,且雙目○視力均在.一以下,經治療三個月無效者。三十六個月三十個月4咀嚼及吞嚥機能喪失無法矯治者。 三十六個月三十個月1「咀嚼機能喪失」係指除流質外,不能攝取其他食物。2「吞嚥機能喪失」係指必須永久灌食者。3「言語機能喪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1)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生音、口蓋音、咽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發出者。(2)聲帶全部剔除者。(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之損傷而患失語症者。5言語機能喪失無法矯治者。三十六個月三十個月6慢性心臟病,且有多次心臟衰竭,經治療六個月,仍遺留第四度心臟功能損害者。三十六個月三十個月心臟功能損害分類標準(美國醫學會制定):第三度:有心臟病,且有重度行動障礙,休息時無症狀,但稍有活動即氣喘心悸,或胸痛症狀,不能從事任何操作勞動者。全 7嚴重心律不整(復發性心室性頻脈及持續性房室傳導阻斷等)合併多發性昏厥三十六個月三十個月第四度:有心臟病且無法活動,在靜止狀態下,亦有心臟衰竭症狀者。 殘 廢及第四度心臟功能損害,經治療六個月無效者。 8惡性高血壓,且眼底有第四度高血壓病變,經治療六個月無效者。三十六個月三十個月 9因呼吸系統疾病所致肺功能障礙,需氧氣或人工呼吸器以維持生命,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慢性穩定狀況時,未給予額外氧氣呼吸,動脈血氧分壓低於(或等於)50mmHg,經三個月治療仍未改善者。(2)需使用人工呼吸器,以維持生命,經三個月治療仍未改善者。 三十六個月三十個月肺功能障礙,係指由呼吸系統疾病引發,而經治療三個月以上,無法改進之慢性障礙者。10 肝臟代償力喪失之肝硬化症,經治療六個月以上,仍無法改善且病情持續者。三十六個月三十個月1「病情持續」係指經連續治療六個月以上,病情呈現穩定狀態且無法改善而言;如已瀕臨死亡或彌留狀態,致病情持續惡化之情形,不屬於給付範圍。2肝臟代償力喪失之認定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