雾中航行行为过失的成因及其改进工作心得 长期以来船舶船舶碰撞事故的比例一直居高不下,而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条件下碰撞的概率比能见度良好时碰撞概率要大得多。究其原因,除了能见度不良的外界环境外,人为因素仍是事故的主要原因,其中因操作人员过失而导致的船舶碰撞事故占了极大部分,而操作人员过失中的绝大多数是操作者的行为过失造成。 为了预防和全面消除操作者的不安全行为,有必要进一步学习和领会《规则》对于正常能见度与能见度不良时的指导思想及主要区别。能见度不良时由于环境的变化,相遇船舶双方都只能采用雷达来判断碰撞危险和核查采取避碰行动后的效果;为了避免出现紧迫局面,会遇船双方都应该及时果断地进行规避即会遇船舶双方都要积极地采取行动。这一区别导致会遇船舶的避碰责任发生了变化,即双方具有同等的避碰责任和义务这就增加了协调行动的难度。所以,《规则》对此给出了明确的要求: 1 避碰责任 在《规则》第 19 条 235 各款中均出现“每一船舶”,很明显要求相遇的船舶双方都要遵守该行动规定,两船负有同等的避碰责任与义务,不存在互见中“交叉”、“追越”两种态势中的“让路船”、“直航船”的责任与义务划分。 2 避碰行动的协调 由于会遇船舶的避碰责任相同,使船舶的避碰动机、行动时机、行为方式避让幅度等避碰行为的不确定性增加,避碰行动的协调显得尤其重要。为此,会遇船舶的双方,在采取避碰行动的同时亦必须顾及到他船所采取行动的可能,以及提前验证双方所采取避碰行动后的效果,即协调避碰。 3 避碰行动的时机 《规则》19 条 4 款提到。一船仅凭雷达观测到它船时,应判断是否正在形成紧迫局面和(或)存在碰撞危险,若是如此,应及早采取避碰行动。“及早行动”的要求应适用于避碰时机的选择。避碰行为实施时,船舶间的距离体现出操船者对于第 1 页 共 4 页“早让”行动时机的理解和认识。什么时候为“及早行动”时机。什么时候是“合理的操船”时机。规则没有定量说明。实际工作中,操纵者采取避碰措施的时机可以由船舶安全行动区域来决定。即避碰的时机就是为了把它船保持在本船有效行动区域之外,使来船不进入本船安全区域所采取的避碰行动的时机。当然如当时环境条件允许,适当的提前行动以加大安全会船距离是无可厚非的。 4 避碰方式与幅度(变向、变速、变向/变速) 考虑到会遇两船处于同等的避碰地位,具有同等的避让责任和义务,说明了在能见度不良情况下特别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