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7
1 一般规定7
1 系统验收时,应具备下列文件:1 系统验收申请报告
2 本规范第 3
1 条列出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3 本规范第 3
2 条列出的技术资料
4 竣工文件
5 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6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系统工程验收应按本规范表 D-1 进行资料核查;并按本规范表 D-2 进行工程质量验收,验收项目有 1 项为不合格时判定系统为不合格
3 系统验收合格后,应将系统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4 验收合格后,应向建设单位移交本规范第 3
7 条列出的资料
条文说明 7
1 一般规定7
1 对原规范第 5
2 条的进一步完善
本条规定了工程竣工后验收前所应具备的全部技术资料
2 对原规范第 5
3 条的改写,增加了资料核查内容
资料核查是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17 条,建立完善的技术档案的基本条件;工程质量验收是对施工质量的全面考核
2 防护区或保护对象与储存装置间验收7
1 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位置、用途、划分、几何尺寸、开口、通风、环境温度、可燃物的种类、防护区围护结构的耐压、耐火极限及门、窗可自行关闭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2 防护区下列安全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1 防护区的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
2 防护区内和入口处的声光报警装置、气体喷放指示灯、入口处的安全标志
3 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和地下防护区的排气装置
4 门窗设有密封条的防护区的泄压装置
5 专用的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 储存装置间的位置、通道、耐火等级、应急照明装置、火灾报警控制装置及地下储存装置间机械排风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