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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项目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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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国债项目县级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县级中医医院(简称项目单位)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县级中医医院基本功能需要,发挥最大的投资效益,特制定国债项目县级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二条项目单位确定的一般原则是,中西部地区(除西藏外)的国家级重点扶持县、省级重点扶持县、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县中,当地人口在 20 万以上 、现有床位40 张以上 、存在业务用房缺口、 中医药特色明显的政府举办的县级中医医院;中西部地区中现有床位25 张以上的民族医医院 ;东部部分地区的少数困难县的政府举办的县级中医医院。第三条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加大投入力度和深化改革,改变项目单位业务用房不足、房屋破旧和基本医疗设备短缺的现状,使其就医环境和医疗设备条件与基本功能和承担任务相适应,为基层中医医院继承发展中医、民族医药提供必要的条件,基本满足农村居民对中医药基本医疗服务的需求。第四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计委)、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论证确定,纳入国家发改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县级中医医院建设计划的项目。二、建设原则第五条统筹规划,填平补齐。对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政府举办的县级中医医院,本着填平补齐的原则,按照本指导意见提出的标准进行房屋改造和设备配置。- 2 - 第六条完善、提升中医药服务功能,满足基本需求。结合当地中医药服务需求,在房屋改造和设备配置上,基本满足县级中医医院提供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等服务和对乡村两级开展中医药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人员培训的要求。第七条统一标准,规范建设,突出中医特色。根据本指导意见、覆盖人口及功能定位确定基础建设规模,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三、建设内容与标准第八条建设主要内容是业务用房改造、扩建和基本诊疗设备(含中医药特色诊疗设备)配置。第九条业务用房改扩建原则依照本指导意见的标准安排建设。设备配置目录和规格按所附标准清单进行填平补齐的选配,设备采购原则按照国家招投标有关法规执行。第十条业务用房改扩建规模, 按 60 平方米 /床核定;床位规模原则上按不超过0.25张/每千人口核定。第十一条承担预防、保健任务的项目单位业务用房面积,按编制内的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 20 平方米配置。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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