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作为国际贸易的统一实体法 , 创设的货物风险转移原则较为笼统性, 因而为最新的国际贸易术语统一惯例《20xx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预留了足够的空间。尽管强制法限制惯例的约定, 但两种规则并不冲突, 彼此之间相辅相承。以下是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国际贸易合同公约。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国际贸易合同公约全文如下: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1) 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 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或(b) 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2) 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3) 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第二条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a) 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b) 经由拍卖的销售 ; (c) 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 (d) 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 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 电力的销售。第三条(1) 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2) 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第四条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a) 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 (b) 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第五条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第六条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第二章总则第七条(1) 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2) 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第八条(1) 为本公约的目的,一方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它行为,应依照他的意旨解释,如果另一方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