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天津市使用港口建设费的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维护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送审稿)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使用港口建设费地方分成的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维护工程项目及资金管理,完善建设管理程序,根据《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建设管理规定》、《天津港口条例》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港口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基〔 2016〕84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依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港口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基 〔2016 〕84 号)第四条港口建设费由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和监督
(一)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交通运输委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安排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和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二)市交通运输委负责根据本行业发展需要,建立项目库;制定年度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检查和督促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及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等工作
根据《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建设管理规定》 、《天津港口条例》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使用港口建设费地- 2 - 方分成的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维护维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维护工程项目”)
本细则所称港口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航道、防波堤、锚地等
依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港口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基 〔2016 〕84 号)第六条港口建设费主要用于支持港口航运事业发展,支出范围包括以下几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