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1 年 7 月 6 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市政公路、交通港口管理部门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并可以委托区、 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水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利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质量义务,依法承担质量责任。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应当在安全性、耐久性、使用功能和节能环保等方面,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和要求。第六条本市鼓励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建造优质工程;鼓励推行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第二章 工程质量责任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招标投标、建筑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建设。对建设工程的安全性、耐久性、使用功能和节能环保等工程质量负总责。实行代建制的建设工程, 代建单位在受委托范围内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第八条勘察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标准及合同约定进行勘察,出具勘察文件,对其勘察质量负责。勘察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内容应当真实全面,数据可靠,评价准确。勘察文件应当由参加勘察的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签字,并对勘察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标准、勘察文件及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出具设计文件,对其设计质量负责,不得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设计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设计文件应当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允许最大沉降量和抗震设防裂度。设计文件应当由参加设计的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签字,并对设计文件的科学性、安全性、可靠性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