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道路交通法 颁布单位:韩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法以防止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危险和障碍,确保交通安全、畅通为目的。 第二条 在本法上所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一)“道路”是指道路法中规定的道路、收费道路法中规定的收费性公路以及用于一般交通的道路。 (二)“汽车专用道路”是指只限于汽车行驶的道路。 (三)“高速公路”是指汽车高速行驶专用的指定道路。 (四)“车道”是指以缘石线(区分车道和人行道用石子连成的线,下同)、安全标志及工作物为界线,用于一切车辆行驶的道路。 “车线”是为了便于交通工具分类行驶,在车道上设置的标志。 (五)“自行车道路”是指安全标志、防危栅栏及其类似工作物为界线,用于自行车交通的道路。 (六)“人行道”是指用缘石线、安全标志及类似为界线,用于工作物、步行者(母乳车、残疾车等,下同)的道路部分。 (七)“道路区域”是在没分人行道和车道的情况下,为确保步行者的安全,以安全标志等提醒注意的部分。 (八)“人行横道”是指步行者能穿越道路的设有安全标志的部分。 (九)“交叉路”是指十字路、T 形路及其两条以上道路(人行道和车道分类时指车道)交叉部分。 (十)“安全地带”是为了穿越道路的步行者的安全,用安全标志或其它类似的工作物,设置的道路部分。 (十一)“信号机”是指通过人控或电控以文字、记号、灯等方式显示停止行驶、转向、注意等信号的装置。 (十二)“安全标志”是指交通安全所必需的注意、规定、指示等标牌或在道路上设置文字、符号或线等标志。 (十三)“车马”指车辆和牛马。“车”指汽车、助力自行车或靠人力、兽力运行的而不在铁道上架设线运行的母乳车、残疾车以外的车。“牛马”是指交通运输所使用的动物。 (十四)“汽车”指不使用铁道或架设线,靠发动机运行(挂车视为汽车的一部分)具体指机动车管理法第三条规定,轿车、货车、客货两用车、专用摩托车及重机管理法第十九条(一)项规定的重机。但第(十五)项规定的助力自行车除外。 (十五)“助力自行车”指机动车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的二轮机动车中排气量小于25CC 的二轮车和未满 50CC 的带电动机的车。 (十六)“紧急车”指消防车、急救车以及大总统令指定的用于紧急事务的车。 (十七)“驻车”指车等人或装货、故障等原因,继续停止或驾驶员离开现场不能开车的状态。 (十八)“停车”指静止车辆车不超过 5 分钟的驻车外的停车状态。 (十...